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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消防验收 防控消防廉政风险

发布时间: 2021-05-07 11:27 来源: 巴蜀在线 字体: [增大] [减小]

摘要: 重庆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项目消防验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编者按:

       为加强市管项目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管理,防控市管项目消 防验收和备案廉政风险,推进市管项目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的规 范化、专业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 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 令)及市住建委内相关规定,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项目消防验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管项目消防验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任务分工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四章业务培训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管项目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管理,防控市管项目消 防验收和备案廉政风险,推进市管项目消防验收和备案工作的规范化、专 业化,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及委内相关规定,制定 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 号令)中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 抽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处(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处)、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以下简称市质量总站)、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 简称市城建档案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 审批服务中心)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和委党组工作安排,开展市管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消防验收涉及的相关工作,并分别制定本单位相关岗 位职责、工作流程、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工作,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任务分工

第五条消防验收处负责指导市审批服务中心、市质量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开展市管项目消防验收涉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审批服务中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 以及我委消防验收相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受理、审批结果送 达及相关问题的咨询。

第七条市质量总站负责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消防验收的 提前服务、现场评定、档案整理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 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工作;对建设单位的咨询需求提供反馈和指导。

第八条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管项目消防验收业务档案的接收、保管 及查阅利用。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 提前服务:市质量总站应积极开展市管项目消防验收的资料 申报和现场评定的提前服务工作;消防验收处根据市质量总站需求,对提 前服务中发现的疑难问题组织研究,视情开展现场指导;市质量总站统一 将提前服务意见反馈建设单位。

第十条 项目受理:市审批服务中心应按照竣工联合验收相关规定和 消防验收相关要求,结合提前服务反馈的意见,受理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 备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消防验 收备案项目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项目受理后,所有申报材料(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应立即 送市质量总站。

第十一条项目办理:市质量总站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消防验收 现场评定要点》对消防验收项目进行现场评定、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 验收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根据现 场评定的结论意见拟写《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审稿)或《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送审稿),并将相关资料报送消防 验收处。消防验收处对资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分管委领导签批。

第十二条办结送达:分管委领导签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后,消防验收处负责制 作法律文书,并将相关资料一并转交市质量总站。市质量总站负责将文书纸质件送市审批服务中心,并完善行政审批相关线上流程。市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将文书纸质件送申报人。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市质量总站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我 市消防验收业务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对相关业务档案(含图纸)进行复核, 复核无设后分类立卷装档,及时送市城建档案馆保管。

第四章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消防验收处制定消防验收业务培训计划,定期总结市管项 目消防验收管理工作,对区(县)住建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培训,及时宣贯 国家新的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市质量总站定期总结市管项目消防验收评定工作,开展内 部业务培训,协助消防验收处将市管项目消防验收相关工作经验向全市各 级住建部门推广。

第十六条 市质量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审批服务中心应对工作人 员进行培训,确保消防验收相关的业务咨询、受理、办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顺利开展。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及我市消防验收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八条 违反规定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按照委 内相关规定及本单位绩效考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消防验收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委内有关规 定给予处分:

(一)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二) 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 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三)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四)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市管项目是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的通知》 (渝建发〔2014〕39号)文中规定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建设管 理的建设项目。市管项目有调整的,从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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